徐好军私自拿贫困户存折领取危房改造资金材料
2015年,李庄村危房改造实施过程中,徐好军在帮助群众申请危房改造资金后,对3户群众送来的“好处费”欣然接受。尝到甜头的他,“敏锐”地嗅到了其中有利可图,态度开始从“被动接受”向“直接克扣”转变。对另外3户群众申请的危房改造资金不同程度私自克扣,据为己有。
“连连得手”的徐好军在随后的危房改造工作中,再一次改变手段和策略,变本加厉撬取危房改造资金。2016年,李庄村共申报实施危房改造21户。他抓住“利好”机会,找到“相熟”的施工队,对其中的14户危房户统一进行改造。危房改造款拨付后,在群众不知情的情况下,徐好军直接从配套资金支取给施工方41200元,剩余的16300元全部装进自己腰包。
除统一改造的14户外,徐好军对其他自行改造户也是“雁过拔毛”。在该村单独改造户李某某完成危房改造,4500元补助款到账后,徐好军主动上门索取户主的身份证和存折,自行取走现金并私自克扣500元据为己有。
2019年6月,因利用职务便利,侵吞17户危房改造资金累计19920元,徐好军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处分决定书
“徐好军案件是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的典型案件,通过侵占、截留、克扣的形式,在危房改造资金上动心思、想点子,最终受到了党纪的严惩。”河南省通许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田晓旻接受采访时表示,作为基层纪检监察机关,要紧盯发生在基层的侵害群众利益的腐败和作风问题,露头就打,回头再敲,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以铁的纪律解民忧、护民利,不断提升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纵观徐好军案件看似简单,违纪违法手段“单一、粗放”,但从中也让我们看到扶贫领域惠民政策落实的一些“漏洞”。一方面村组干部法制观念淡薄,私欲膨胀。村级组织是各种惠农政策、惠农资金的落实落地的“最后一公里”。事关群众利益的危房改造资金、低保金、五保金、土地补偿金等等都要经过村级组织逐级上报,逐级审核。一些村干部法制观念淡薄,认为过程中向群众收取一点辛苦费,算不上违法就铤而走险。另一方面信息公开不规范。《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章第三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其中包含了“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等五项必须公开的内容,接受村民的查询。显而易见,危房改造资金属于涉及村民利益和普遍关注的问题,理应通过村务公开的形式,接受群众监督。但从徐好军贪污侵占、吃拿卡要危房改造资金的行为来看,村务公开必定是挂在墙上、说在嘴上的口头承诺。
今年是全面脱贫收官之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决胜之年。按照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部署,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将集中整治贫困地区群众反映强烈、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精准施治影响脱贫攻坚质效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严肃惩治贪污侵占、吃拿卡要、优亲厚友等问题,特别是从严从快查处弄虚作假问题。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始终执行扶贫惠民资金发放到哪里,监督检查就跟进到哪里,在加大违纪违法案件查处的同时,做好审查调查“后半篇文章”,强化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以案促改,让全体党员干部深刻认识到“纪律不是‘稻草人’,是带电的‘高压线’”,只要敢动扶贫“奶酪”,必将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
量纪量法分析
2019年4月18日,徐好军因涉嫌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经查,徐好军在担任村支书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协助乡人民政府开展危房改造工作过程中,通过自取或者克扣等方式侵吞17户危房改造资金,属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行为。对犯贪污受贿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其有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等情形。2019年6月5日,通许县纪委监委给予徐好军留党察看一年处分,收缴违纪所得。
纪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
(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五)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六)有其他立功表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