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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普法平台】法律护航为民解忧 美好生活有典相伴

时间:2022年05月20日 08:45 作者: 来源:  点击: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这是与百姓距离最近的法律,民事案件同人民群众权益的联系也最直接、最密切。民法典通篇贯穿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眼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如今,民法典实施已一年有余,很多新变化温暖人心。在第二个“民法典宣传月”活动中,《法治日报》记者梳理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4起民事案件,以期通过以案释法,帮助广大群众更好地了解民法典,让美好生活有民法典相伴。

肯定家务劳动价值

离婚可获经济补偿

张先生和王女士结婚3年,后张先生因病瘫痪在床,一直由王女士照顾。近日,张先生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请求法院判决与王女士离婚。

王女士同意离婚,但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己负担了较多的家庭劳务,照顾生病的张先生并赡养老人,要求张先生支付经济补偿款20万元。

法院认为,结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收入、年龄以及王女士所提交的证据所反映的双方日常生活片段等因素,王女士确实负担了主要的家庭劳务,因此对王女士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主张应予以支持,但考虑到张先生的收入水平,王女士所主张的数额过高,法院综合上述各项因素对补偿数额进行了调整。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由张先生支付王女士经济补偿款5万元。

宣判后,王女士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

经办法官表示,经济补偿款是离婚诉讼中较为常见的当事人诉求,主要集中在“家务活”上。对此,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相较于此前婚姻法的规定,民法典扩大了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范围并增加了补偿的具体办法。民法典此举,意在肯定家务劳动的价值,更好地平衡和保护为家庭辛勤付出、默默牺牲的一方的合法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离婚经济补偿仅限于在离婚时提出,包括在协议离婚以及离婚诉讼中提出。如双方已经协议离婚或经判决离婚,一方再行提出经济补偿的请求,法院将不予受理。

婚前隐瞒重大疾病

撤销婚姻赔偿损失

李女士与赵先生经人介绍相识,并于不久后领证结婚。李女士满心欢喜步入婚姻殿堂,没想到婚后赵先生却拒绝与其同房,导致婚姻关系十分紧张,李女士一度甚至想要自杀。

经多次沟通,赵先生向李女士承认了自己患有勃起功能障碍,很难治愈,因为心存侥幸才在婚前对李女士隐瞒,致使婚后双方一直没有性生活。

此后,李女士以赵先生婚前隐瞒其患有重大疾病为由,将其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双方婚姻,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诉讼中,赵先生同意撤销双方婚姻,并承认婚前知晓自己患有严重疾病,一直吃药治疗,没有如实告知李女士病情。赵先生表示,如果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自己同意对李女士进行赔偿,并认可李女士主张的赔偿标准。

法院认为,勃起功能障碍属于性功能障碍的一类,该疾病属于婚前应当告知对方的重大疾病。本案中,赵先生明知自己患有上述疾病,但婚前未如实告知李女士,导致李女士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同意结婚,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撤销婚姻的条件。婚姻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鉴于赵先生认可李女士主张的赔偿标准,判决撤销李女士与赵先生的婚姻,赵先生赔偿李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法官庭后表示,根据民法典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关于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由于当事人之间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关系定性为同居关系。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婚姻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父亲再婚产权变更

诉请居住驳回请求

小杨的父母离婚,双方协议小杨由父亲杨某抚养,房屋归杨某所有,杨某承诺小杨可以跟随其共同生活在房屋内。自此,小杨就一直跟随杨某共同生活。

杨某再婚后,对房屋产权进行了变更,增加了小杨的继母为房屋共有权人,杨某与继母各占50%的份额。此后,继母不再让小杨住在房子里。无奈之下,小杨将杨某和继母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

小杨的继母认为,小杨对涉案房屋不享有任何权利,涉案房屋没有设置任何用益物权,小杨主张居住权无任何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小杨父母离婚分割房屋时未为小杨设立相应权利,父亲单方承诺小杨可在涉案房屋中居住,该承诺是父亲作为小杨监护人应履行的监护义务,而非法律意义上的居住权。小杨父亲再婚后对涉案房屋进行了产权变更,小杨与现房屋所有权人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也没有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因此,小杨依据父母签订的离婚协议及父亲单方书写的承诺主张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不成立。最终,法院驳回小杨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办法官表示,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同时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居住权章节的相关规定。因此,居住权既可以通过书面合同方式设立,也可通过遗嘱设立。

居住权在民法典中的设立,将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有效分离,能减少因遗产继承和住房需求问题带来的纠纷和诉讼。居住权的消灭可以直至居住权人死亡为止,突破租赁期限二十年的限制,有利于确保居住权人的长期使用。

雪场滑雪追尾致伤

自甘风险无法获偿

王先生初次到雪场滑雪,却信心十足地上了高级赛道。由于高级赛道坡度大,滑行速度快,而王先生技能生疏,在一个拐弯处撞上了前方的赵先生,两人都不同程度上受伤。

后因两人协商无果,赵先生将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王先生则表示,自己也受伤了,赵先生也要赔偿自己的损失。

法院认为,滑雪是一项风险系数较高的运动,需要进行专业学习培训。如果自身并不掌握滑雪技术贸然参加滑雪,因自身原因受到损害,那么需要自己承担相应的风险。滑雪场上,通常情况下前方滑雪者有雪道使用的优先权,后方的滑雪者应该保持距离、注意避让。王先生因滑行中超越其他滑行者时未保持安全距离,“追尾”赵先生并造成其受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赵先生作为无责方,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经办法官表示,“自甘风险”是免除侵权责任的一个抗辩事由,指受害者明知某些行为会引发风险,但表示可以自主承担后果,若损害发生,则自担风险,免除加害人责任的规则。在民法典中,“自甘风险”条款首次作为免责事由出现,让被侵权人不再“受伤就有理”、让侵权人不再“有理说不清”,只要侵权人遵守相关文体活动的规则,尽到一定注意义务,对被侵权人所受损害的发生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就不需要再为被侵权人所受损害买单。

民法典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从条文中不难看出,“自甘风险”条款有严格的适用条件,即行为本身具有风险性;主观上具有明知性和自愿性;主体上具有适格性;行为具有合法性和利益性,具备上面这些构成要件的,才能免除其他参加者的侵权责任。否则若无限制扩大“自甘风险”的适用范围,将使自甘风险变成自认倒霉。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老胡点评

民法典实施已经一年多,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许多新类型的民事纠纷。从本期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肯定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还是重大疾病婚前告知义务,无论是自甘风险的规定还是居住权矛盾纠纷,这些适用民法典所作出的判决都更好地满足了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方面的新期待、新需求。

人民法院在积极适用民法典审理、裁判相关民事纠纷案件的同时,还应当采取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生动活泼的形式,让民法典的精神和规定走近人们身边,走入人们心里,养成遇事找法、办事依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素养和习惯。

今年五月是第二个民法典宣传月,有关部门应抓住契机、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在广大城乡、社区进一步提高学习民法典的热度,让民法典成为人们民事活动的基本遵循,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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